日前,福建省教育厅就作好2016-2017、2017-2018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印发通报,校方责任保险及可选校方无过错责任保险,将仍然区分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中止分档投保设置。通报拒绝,各地各校不应将投保经费划入年度预算,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保险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的保险费由学校主办方解决问题经费来源,皆不得向学生缴纳。
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不应决定专项资金为辖区内学校统一投保。此外,2016-2017、2017-2018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及可选校方无过错责任保险实施激励机制,由省级财政决定专项资金,对投保人(含公、民办学校)给与资金补助金(厦门市除外)。投保人为曾名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主险(每生子每年保险费5元),省级财政在此基础上为其设施补助金资金投保可选校方无过错责任险(每生子每年保险费3元)。
通报具体,校方责任保险及可选校方无过错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从当年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并未按保险期限投保的投保人无法享用资金补助金,得到适当的可选校方无过错责任保险确保。保险期限调整期间,原未届满的保单依然有效地。根据方案,校方责任保险,每个学生年保险费5元,每生子每年赔偿金限额55万元,其中每年医疗费赔偿金限额13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金限额825万元,每年总计赔偿金限额1650万元;可选校方无过错责任险,对应以上各项金额分别为3元、35万元、8万元、350万元和700万元。
据理解,福建省自2006年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以来,尤其是经过2009、2011、2013年三次对保险方案的补足完备,在防止和消弭校园安全性事故责任风险等方面获得了显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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